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0號
第一條 為加強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促進電力工業技術進步,根據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有關規定,結合電力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行業標準化工作包括擬訂電力國家標準、制定電力行業標準、組織并監督電力標準的實施、指導推動電力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
?。ㄊ?電力行業其他有關標準。 電力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第四條 電力標準化工作應當及時收集、研究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并結合我國電力工業實際適時采用。
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協助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協調電力行業標準化各有關方面的重要工作關系,研究電力行業標準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并提出工作建議。電力行業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是非常設的協調、咨詢機構,其成員由電力生產、技術管理的資深專家和有關方面負責人組成。
?。ㄊ?承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委托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ㄋ模?承辦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委托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電力行業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電力行業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應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向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提出本年度電力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劃建議。
電力國家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劃建議,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屬工程建設類國家標準的,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電力行業標準制訂、修訂項目計劃建議,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審批后下達。
第十條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根據年度計劃項目與項目承擔方簽訂項目合同書,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合同規定撥付標準化工作經費。
第十一條 電力行業標準化經費,主要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補助費用、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會費、有關單位資助和企事業單位籌集的經費組成。
第十二條 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應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提出國際標準化合作、交流計劃草案,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電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應按標準起草、標準送審和標準報批的程序進行。
第十四條 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標準起草工作組;標準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標準,并形成標準送審稿。
第十五條 電力國家標準送審稿應當由專業對口的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審查;沒有專業對口的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組織審查。
審查方式為會審或函審。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經修改補充后,形成標準報批稿。
電力行業標準報批稿由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審核、編號后,送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電力司,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批準、發布。
第十七條 標準送審稿和報批稿必須在充分征求有代表性的單位和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
第十八條 制訂、修訂標準應及時吸收成熟的科技成果。
第十九條 報批電力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文件和材料。
第二十條 采用快速程序制定電力國家標準,應按照原國家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國家標準的管理規定〉的通知》(技監局標發[1998]03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已發布的電力標準應當適時修訂。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標準化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標齡五年以上的現行電力行業標準復審,分別提出確認、修訂或廢止意見,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核分布。對于急需修改補充的個別標準條款,可采用修改通知單的方式及時修訂。 對電力國家標準的復審,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安排進行。
第二十二條 強制性電力行業標準的代號為DL,推薦性電力行業標準的代號為DL/T。
第二十三條 電力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鼓勵電力企業采用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定嚴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使用。電力行業標準應采用國家規定的企業標準代號Q/***。電力企業不得無標準作業。
第二十四條 電力行業進口設備和引進技術必須按規定進行標準化審查。電力企業、事業單位進口的設備和引進的技術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標準。 電力行業企業、事業單位進口列入《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目錄》的產品,應當向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標準化管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電力行業企業、事業單位技術負責人,應把貫徹執行標準作為主要職責之一。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有關標準規定,造成人員傷亡、設備損失或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制定標準和執行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業績的人員和單位,應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電力行業標準及其匯編的出版應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出版單位承擔。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印刷發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及其匯編。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